5月25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工作报告指出,2019年,检察机关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24234人,同比上升50.6%。起诉18585人,同比上升89.6%。对秦光荣、陈刚等16名原省部级干部提起公诉。
监检办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既是政治要求也是法定责任。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退回补充调查等都作出相关规定。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先后出台衔接办法、证据材料移送清单、与“两高”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会议纪要等规范性文件,初步实现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的有效对接。2019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互贯通,落实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要求,明确了互涉案件的管辖原则,以及与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衔接、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同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还会同“两高”研究出台相关规定,对国家监委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商请最高检办理指定管辖以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等工作进行规范,并建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监察人员旁听庭审制度、日常联络员制度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移送司法机关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后续处理情况的跟踪掌握。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到监委办理的案件当中来,能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一些问题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发现。同时,此举对监察机关规范取证工作、完善证据体系、准确适用法律等都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保证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质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此前表示,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还体现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也是贯彻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要求的一项具体举措。
据最高检新闻发言人介绍,目前,监检衔接逐步规范,互相配合顺畅有序,互相制约行之有效。2018年,最高检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基本要求与案件材料移送清单,实现了平稳对接。去年,最高检又及时出台《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规定》,从提前介入的案件类型、介入时间、介入主体,商请提前介入的程序、介入的工作方式等方面进行明确,为规范开展提前介入工作提供了标准和依据。此外,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经充分征求国家监委意见,从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及相关问题、指定管辖、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确保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程序无缝衔接,提高反腐败工作合力。
“目前,国家监委办理的中管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最高检件件提前介入。”最高检新闻发言人介绍,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监检衔接工作机制,合力把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