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最高检举行“提升职务犯罪检察品质 为反腐败斗争贡献检察力量”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情况,发布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此次发布会透露了哪些重要信息?又有哪些看点?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为您解读。
看点一:监察体制改革后的“两个首次”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本次新闻发布会是监察体制改革后,第三检察厅首次在新闻发布会中亮相,也是改革后首次发布职务犯罪类指导性案例。
第三检察厅也可称职务犯罪检察厅,在最高检重新调整组建的10个检察业务机构中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和对下指导工作。本次发布职务犯罪类指导性案例对总结监检衔接经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积极适用法律规定的新程序、新制度,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具有积极意义。
看点二:近两年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四大特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三检察厅厅长王守安在发布会中介绍了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主要情况。
据介绍,2018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40326人。其中2018年受理16092人,2019年受理24234人,同比上升50.6%。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28387人,决定不起诉954人。
案件总体上呈现四大特点:
1、贪污贿赂犯罪是主要职务犯罪类型。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贿赂类犯罪占比超过80%,所涉罪名集中在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渎职侵权类犯罪占比10%左右,所涉罪名主要集中在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2、基层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占绝大多数。在检察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乡科级以下公职人员占80%以上。此类犯罪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征地动迁、惠民资金、专项补贴等资金密集、监管薄弱领域,且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增幅明显,蝇贪、蚁贪类案件占比较大,基层公职人员仍是腐败犯罪高发群体。
此外,在整体保障办案质效的基础上,监察机关重点办好有影响的重大复杂案件,依法对孙政才、王三运、秦光荣、陈刚等48名原省部级以上人员提起公诉。
3、个别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影响十分恶劣。少数职务犯罪分子利欲熏心,疯狂敛财,不计后果,涉案金额十分巨大,有的涉案金额高达几千万、上亿元。其中既有小官大贪,也有高官巨贪。如最近开庭审理的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受贿7.17亿元。
4、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办理了一批案件。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国企跨境腐败治理工作,充分发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外逃腐败犯罪分子的警示、教育和惩治作用,依法对逃匿、死亡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30件,追回违法所得5.56亿元。
看点三:最高检发布四件职务犯罪指导性案例
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四件指导性案例,剑指职务犯罪的不同类型(点击查看四件指导性案例)。
从案例情况来看,有的案例中,检察机关在审查监察机关移送的个人贪污案件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单位受贿罪进行了追加起诉;有的案例中,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尤其是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且全部退赃,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有的案例中,被告人将赃款转移海外,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办理,促进追赃追逃工作开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副厅长张希靖表示,此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一是指导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充分发挥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二是指导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依法规范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三是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积极适用法律规定的新程序新制度。
看点四: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承担“两大职能”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办理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
2018年以来,监察机关对反腐败工作顺利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检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多次向党中央专题报告,切实把党对加强腐败犯罪治理的政策精神贯穿到司法办案全过程,不断推进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实现新进展、取得新成效;
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全力配合开展“三大攻坚战”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相关职务犯罪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腐败犯罪;
国家监委与最高检共同出台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最高检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确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程序和机制。很多地方监委和检察院也都及时出台衔接规范,共同制发文件,在提前介入、指定管辖、程序衔接、案件移送、证据审查等方面加强规范,积极有效解决办案衔接中遇到的问题,保证了反腐败工作顺利推进。
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取得良好效果,2018年以来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30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5.56亿元,既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国际追赃追逃工作贡献了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看点五: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流程大公开
王守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了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
1、根据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依法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检察机关对其中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并在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3、检察机关经对案件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提起公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经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的,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等,或者经两次退回补充调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提起公诉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4、在一些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也会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由检察机关指派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通过听取案情介绍、审阅案卷证据等方式,从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涉案款物处理以及调查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以保证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