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党员,某高校党委副书记,兼主管教学副校长。李某,党员,该高校历史系副教授。
2016年7月,刘某、李某应某行政学院邀请讲课时,李某为了吸引受众、提高自己学术影响力,以真相解密为讲题,毫无顾忌地针对历史教科书中的某部分党史,以在其他网站看到的没有注明出处、未经核实的歪曲内容进行讲授。由于课程并不是真实历史内容,有学员对此提出疑议,李某以学术权威为由,不作正面回答,继续进行歪曲事实的讲授。刘某在讲座课堂,明知李某所讲不是正确内容,但不想得罪李某,对此放任不管。该授课在学员中造成不良影响。
处理建议
刘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并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违纪行为。应依据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李某,身为党员,作为历史学副教授,歪曲党史进行讲授,构成歪曲党史、军史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评析意见
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1、刘某违反政治纪律,构成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违纪行为。
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违纪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该违纪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内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其在主观方面须是故意,即明知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思想和行为违反党的纪律,但仍应管不管。至于动机和目的是什么,不影响该违纪行为构成。
在本案中,刘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忘记了自己的管理、监督职责,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当老好人,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并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必须准确把握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违纪行为的认定,正确区分该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的界限。根据违纪构成四要件的规定,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党员领导干部,非上述党员领导干部不构成该违纪行为。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的行为,而且必须造成了不良影响,才构成违纪;未造成不良影响,不构成违纪。
2、李某违反政治纪律,构成歪曲党史、军史违纪行为。
歪曲党史、军史违纪行为,是指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歪曲党史、军史,情节较轻的行为。
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具有党纪责任能力的党员,只要其主观上存在故意,通过上述中的任何一种方式,歪曲党史和军史中的任何一种对象,情节较轻的,即构成违纪;如果通过多种方式,既歪曲党史,又歪曲军史的,也只按一种违纪行为处断,不实行合并处理,但在量纪时作为量纪情节考虑。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党员、历史学副教授,为了提高自己学术影响力,捏造事实、歪曲党史,构成歪曲党史、军史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在纪律审查中,必须正确区分该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的界限。根据违纪构成四要件的规定,该违纪行为的对象是党史和军史,只有歪曲党史、军史才构成该违纪行为,如果歪曲的对象不是党史、军史,则不构成该违纪行为。该违纪行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具有歪曲党史、军史的目的。对党史、军史的历史事实学习掌握的不够全面,讲授或误传了不符合党史、军史事实的话,知错后纠正的,如果其没有主观故意,也无歪曲党史、军史的目的,则不构成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