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干部怎么也领了困难党员慰问金?”
“不符合慰问条件的人,居然还连续发了两年?”
“你看这里,这几个人同一年还重复领慰问金。”
……
近日,江苏省盐南高新区纪工委抽查新城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时,一张慰问金发放名单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区纪工委随即组成调查组实地走访核实,顺着线索摸排。
经查,2018年、2019年春节前,新城社区以慰问帮扶困难党员群众的名义对社区退职干部许某等8人以其家庭成员重复慰问,共计6160元。很快,调查重点放在了发放经办人新城社区主任助理张某身上。
“许某等社区退职干部符合专项资金慰问条件吗?”
“按规定,他们不属于慰问范围。但按往年惯例,社区都会对退职书记等党员干部进行慰问。这两年年底慰问金迟迟没发,考虑到他们平时对社区工作支持力度比较大,就用了为民服务专项资金对他们先慰问了。”张某解释道。
“向退职书记发放慰问金,与慰问困难党员群众的专项资金能混为一谈吗?”
“按说不能,我以为按惯例做就没有问题,唉……”在接受纪工委调查过程中,张某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其实,该区早在2015年就出台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应用于解决党员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直接的民生问题,包括对困难党员、困难居民的帮扶和慰问等支出,要求严格执行“专款专用”。
“按惯例”没能成为张某跑偏发放慰问金、违反工作纪律的“挡箭牌”。最终,张某因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社区党委书记林某因领导、监管不力予以提醒谈话,并责成社区党委向街道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违规发放的慰问金全部返还社区财政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