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上午,滁州市中级法院对马鞍山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殊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和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退出的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挪用公款未归还的人民币290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公诉机关指控,刘殊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共计人民币3315.2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人民币4400万元供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2900万元未退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7.975万元、7000美元,其中索贿人民币8万元,应以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宣判后,刘殊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