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劲啊,怎么企业未按规定对2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就被罚款1.5万元?”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纪委监委派驻第八纪检监察组在对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可能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排查时,一份2021年的处罚卷宗引起工作人员的注意。
根据规定,企业不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涉及人数有3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比当年全区同类案件,多数违法企业被罚款0.3万元至0.9万元,而唯独这家企业却给予同类型问题的“顶格处罚”。
“里面是否存在什么隐情?”带着这一疑问,工作人员拨通了该企业负责人袁某的电话。
“罚款这个事情,说句实话,罚多罚少也不是我能决定的。”说完,袁某便以有事为由挂断电话。
工作人员再次比对同类问题执法处罚卷宗发现,执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时,不仅会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笔录,还会通过现场取证的方式,综合考量确定具体罚款数额。然而,在这份“顶格处罚”的卷宗中,自由裁量部分所认定的“认识不到位”“没有立即采取措施纠正”,既未在笔录中询问,也未对执法现场拍照取证。很明显,这份处罚卷宗存在瑕疵。
随着疑点的增多,核查组遂将有关问题向区纪委监委汇报。经批准,由区纪委监委派驻第八纪检监察组成立调查组,对该问题线索展开专项调查。
经分析研判,调查组决定从该案主办人仲某入手。
“为什么对这家企业从重处罚?”
“调查报告里面都写得非常清楚了。”面对质疑,仲某有些不悦。
“那你在自由裁量中,为何采用‘认识不到位’和‘没有立即采取措施纠正’这两个自由裁量因子?”
“我们要去现场检查的时候,和企业联系好几次,老板要么说自己在出差,要么说自己在不厂子里,各种理由推脱检查。”仲某振振有词。
“现场检查后,你是怎么认定该企业‘认识不到位’和‘没有立即采取措施纠正’的?”调查人员拿出这家企业的处罚卷宗问道。
“就是因为这家企业不配合我们检查,即使我们到了现场,他还是扭扭捏捏不太情愿。”仲某声音弱了下来。
“那你就在笔录中不询问记录相关内容、不取证的情况下,处罚裁量采用‘认识不到位’和‘没有立即采取措施纠正’这两个裁量因子,进行类似问题的顶格处罚吗?”调查人员拿着处罚卷宗质问道。
“这……其实是不行的。”仲某支吾了一声,便不安地低下了头。
原来,仲某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曾给该企业负责人袁某打过几次电话预约现场检查时间,袁某均因业务繁忙不方便约定具体时间,这让仲某心中不满,于是在对该企业现场检查后,在笔录中没有询问、没有取证情况下,仍擅自运用手中的权力对其处以同类问题最高额罚款,致使袁某多缴纳6000元罚款。
仲某意气行事,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不仅损害了企业利益,而且破坏了营商环境。2022年12月14日,仲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与此同时,该区纪委监委派驻第八纪检监察组针对查办该案暴露出的执法自由裁量随意性大、监督审核不到位等问题,对6名执法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并督促单位认真落实区委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加快制定出台本地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规定,做好案件查办的“后半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