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人:鲁瑞森
●原任职务: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政府党组成员、岱岳工业园党工委书记
●触犯罪名:贪污罪、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8年12月20日,山东省宁阳县法院对鲁瑞森贪污案、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鲁瑞森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鲁瑞森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贪污所得依法返还原单位。
●犯罪事实: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鲁瑞森利用担任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安排下属采用虚开发票入账报销的方式,将房村镇财政公款共计64.4万余元非法据为己有或用于个人消费;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鲁瑞森在担任岱岳区房村镇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泰安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周某等4人财物合计37.8万余元。
我是一个出身贫寒的农家子弟,在组织的培养教育下,26年来靠着自身的不懈努力,一步一步走上领导干部岗位。在成长进步过程中,我曾有雄心壮志,要做一个心系百姓、服务百姓、清贫做官、立志做事的好干部,但我却把组织和领导的信任当作换取个人爱好和捞取政治资本的筹码。随着职务和工作环境的变化,我变得浮躁起来,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把本来是党委书记组织的政治教育当成抓经济项目的累赘,淡忘了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在面对组织和下属干部时,我常常把“初心使命”挂在嘴上,但说一套做一套,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是典型的“两面人”。在工作中,我政治敏感性不强,“四个意识”淡化,在明知周某等人的所作所为时,置之不理甚至推波助澜,给当地百姓造成极大伤害,破坏了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秩序,我作为镇党委书记罪不可恕,对法院的判处我认罪服法。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爱好不是错误,但我的错误在于爱好是别人用钱买来的。在这方面,刚开始我也心虚过、推辞过,抱着侥幸心理,感到我帮助别人赚了很多钱,收受他们的礼品心安理得。但是,没有组织的信任,没有组织的培养,哪里有我鲁瑞森今天的岗位、今天的职务!
回想自己的犯罪历程,我现在肠子都悔青了,如果现在我的面前有把刀子,我恨不得立刻割掉双手,因为我恨这双手不争气,伸出去后就再没能收回来。世上没有后悔药,到头来换回的只能是冰冷的手铐和法律的严惩。我知错,我悔改,我认罪,我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凡夫/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