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法院对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宁都县委原书记王四华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王四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被告人王四华受贿所得财物人民币961余万元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鹰潭市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四华利用担任万安县县长、宁都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人事任免、企业经营、工程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者通过其妻子胡某(另案处理)非法收受陈某、彭某、黄某、郑某等41人641万余元人民币、27.5万元美元、21万元港币及价值人民币127.04万元的翡翠手镯、金条等贵重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961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四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王四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四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6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四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当庭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追缴,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四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资料显示,时任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宁都县委书记王四华于2018年11月落马。2019年4月15日,江西省纪委监委通报称,经查,王四华违反政治纪律,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等非组织活动导致宁都县政治生态恶化,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礼金,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过程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脱贫攻坚中做虚功、作风不实,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担当、不作为;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在干部职务调整晋升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巨额财物;违反廉洁纪律,默许、纵容亲属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违反群众纪律,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生活纪律,败坏家风,对配偶失管失教,个人生活腐化堕落;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连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