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初,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印发《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信访举报管理处置办法(试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向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提出的检举控告、申诉和批评建议的受理范围、管理办理、结果反馈、跟踪督办、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以及紧急突发信访举报处置等进行细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举报管理处置工作,提高办理质效。
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扩大,《办法》针对信访举报工作“量多面广”的新形势、新变化,将检举控告按自治区党委管理、地(市)及以下党委管理、区直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等,对办理主体、程序要求分门别类作出详细规定。
为使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处理、反馈等工作全流程形成闭环,《办法》明确对反映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举报,承办机关(机构)应严格按要求向自治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反馈处理结果。信访室对查否了结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处理结果涉及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的,提出协审建议,报有关领导审批后连同相关材料移送相关监督检查室或案件审理室进行协审;明确信访室应建立工作台账,定期梳理、汇总和通报办理情况,同时依托检举举报平台,加强对承办机关(机构)管理处置信访举报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件件有着落。
《办法》还明确,自治区纪委监委信访室配合法规室对《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提醒纠正。对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巡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私存、扣押、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等违纪违法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