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重大战略部署,要求“健全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坚决杜绝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现象”。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构建全覆盖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用监督督促执行,用监督检查执行效果,强化制度执行力,保障国家治理各项决策部署、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切实得以坚持巩固,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更要下大气力抓落实、抓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从实践来看,个别地方部门在制度执行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制度执行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表现就是用会议传达会议、用文件落实文件,看上去会开了、文发了,但涉及具体贯彻执行时,等、拖、慢就成了套路;对中央的制度规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选择性执行,消极性落实,最终造成制度执行“最后一公里”的梗阻。还有制度执行中的“破窗效应”问题,一旦有人违反制度却没有受到及时处理,继而可能出现“众人随之”的现象,久而久之,制度就会变成“稻草人”“空中楼阁”,制度的威信也就无从谈起。这些问题必须引起警惕。
防止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留“暗门”、开“天窗”和“破窗效应”等问题,必须明确责任、落实责任。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工作摆到整体大局中谋划推进,突出政治监督,强化日常监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职能作用,坚决维护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各项制度的执行。比如,纪检监察机关定位“监督的再监督”,严肃查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打通“肠梗阻”,为打赢三大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往往需要“扮黑脸”、得罪人。纪检监察机关要勇于担当、敢于斗争,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及时发现、严肃查处制度破坏者,不仅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相关领导人员责任,以强化监督、从严执纪的实际行动,形成有效震慑,捍卫制度权威。
完善制度和执行制度不能割裂开来,要贯通融合、一体推进。现实变动不居,矛盾层出不穷,任何一项制度都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而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发现漏洞不足,及时查漏补缺,能够更好地完善制度,保障制度平稳运行。在这方面,纪检监察机关也要提高认识、增强自觉,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例如,纪检监察机关长期坚持“一案两报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又增加了监察建议书制度,这些都是从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角度出发作出的制度性安排。在实际工作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解决体制障碍、机制梗阻等问题,通过监督促进制度发展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要对表对标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立足职能职责,积极探索推进,保障制度执行有力、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