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书记、主任李福明(正局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福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福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