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浙江省嘉善县委第二巡察组对西塘镇16个村开展巡察。巡察组在邗上村驻点巡察时发现,该村有个近2000万元的标准厂房项目没有根据增值税的调整同步调整,存在施工单位向村里多收工程款的问题。
这个标准厂房项目签约时间是2018年3月27日,项目从签约到竣工再到尾款结清历时3年。从事工程建设管理30多年的巡察组成员老朱翻阅资料发现,3年间,因为国家税务部门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前后调整了2次。
“2016年11月1日后,增值税税率为11%;2018年5月1日后,增值税税率为10%;2019年4月1日后,增值税税率为9%。”老朱向巡察组其他成员解释相关政策,让查阅财务凭证的成员重点关注该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发票。
“也就是说,2018年5月1日前签订的工程项目,如果当时合同约定的税率为11%,在后期支付工程中,增值税税率降至10%乃至9%时,工程施工单位仍按原来合同约定的11%税率向村集体收取工程款,把政府的‘让利’收进了自己的腰包。”巡察组仔细核算因税率调整产生的差价,最后得出的差价多达22万余元。
“我和村干部一起去做施工单位工作,一定要把钱要回来。”为了维护村集体利益,老朱主动请缨。巡察组与邗上村村干部沟通对接,督促其联系当时承接该工程的监理公司出具工程款调整报告,指导其向施工方讨取差价。
一周后,这笔22万余元的钱,打到了邗上村的集体账户上。截至目前,县委第二巡察组已为西塘镇相关村挽回集体经济损失40万余元。
嘉善县委巡察办举一反三,下发巡情预警单,要求全县各镇(街道)就增值税下调导致村级组织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开始自查,督促开展专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村干部专业素养,更好维护村集体和群众的利益。目前各镇(街道)正在对照自查中。(浙江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李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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