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派驻纪检监察组来了解你单位长期借用一辆比亚迪越野车的情况。”
“其实不算借用,因实际用车需求,我们是用一辆中巴车与某养护公司两辆越野车交换使用。巡察指出问题后,我们已归还互借车辆。”面对椒江区纪委监委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调查人员,时任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公路局副局长王某解释道。
据初步了解,2012年起,区公路局以一大换两小的形式,将价值相当的一辆江铃全顺客车与浙江某养护公司的两辆越野车互借使用。2015年后,区公路局决定不再向企业借车,归还了该养护公司比亚迪越野车和尼桑越野车各一辆,养护公司则归还区公路局客车一辆。
从表面上看,王某的解释与调查情况相符。正当调查陷入停滞时,组长醒道:“巡察移交的线索不止这一条,另外一条线索指向该公司承揽区公路局工程项目较多。两条线索同步开展调查,看看能否找到突破口?”
带着疑问,我们调阅了区公路局与该养护公司签订的合同、财务账册等资料,发现2012年4月30日记账凭证对应的中间结算单显示,浙江某养护公司支付工程利润411728元和机械设备租赁费用125160元,但是凭证上印有“购车费用(估)150000元”的字样。
“双方合同均为工程项目或设备租赁,为何会出现一笔购车费用?而且都发生在2012年,这其中肯定有猫腻。”经验丰富的老李非常敏锐。
“我们接到的线索是区公路局借用养护公司一辆车,但是这财务凭证显示区公路局向养护公司购买了一辆车。那这车到底是谁的?”我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政府单位购置车辆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如果真的有买车的情况,应该会有会议纪要保留的。”老李分析。
果然,我们翻看2012年区公路局会议纪要时,看到当初会议纪要写着:“由于财政局无法审批,车辆由养护公司购买,费用从机械租赁费中结算,产权由公路局所有。”这与会计凭证对应中间结算单中的购车费用相互印证。
“这辆比亚迪是挂在该养护公司名下,保险、年检费用由养护公司支付,实际由公路局使用,日常维护及油费由公路局自行承担。最终是以130900元的价格买来的,加上保险、购置税,我们双方约定总购车款为150000元,从结算款中扣除。”面对铁证,王某说出了真相。
至此,车辆的归属权终于水落石出,区公路局通过该养护公司变相购买车辆的事实也查清了。相关人员均受到相应处分。事实上,违纪违法手段再隐蔽,总会留下痕迹、露出破绽,只要找准关键“线头”,轻轻一扯,整个案件就会豁然开朗。
但是,既然车辆权属是区公路局的,为何区公路局要将自己的车退给养护公司?“因为时间过了这么久,当时的经办人都离开了原岗位,我们就根据车辆登记情况对车辆进行了归还处置。”相关负责人给出了解释。
派驻纪检监察组指出上述问题后,当事双方沟通协商,养护公司同意保留该车使用,根据二手车市场价、轿车折旧率等,以现金形式补给区公路局90000元。这时,车辆真正的所有权才理顺,也弥补了区公路局的损失。(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纪委区监委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 金恩明 || 责任编辑 周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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