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法院梅陇人民法庭二级法官田颂介绍,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独立的民事救济方式。2022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在适用范围、适用情形、审理和送达等方面做出了系统规定。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继续了这一发展进程,再次扩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不再限于家庭成员,在更大范围内为受害群体提供了权利救济的依据。
从反家庭暴力法到妇女权益保障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阶段不断延展至包括恋爱、交友、终止恋爱关系后及离婚之后的时期,更为周延地保护了妇女权益,使得不同时期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都能寻求这一救济方式。此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情形不再局限于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以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纠缠、骚扰等损害安宁生活的不当行为,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及个人信息等侵害人格权的不当行为或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等,也都可以构成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
规制范围从肢体暴力到精神暴力再到生活安宁,保护阶段从婚姻关系到家庭生活再到恋爱阶段,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网已经越织越密,面对家暴,司法绝不手软。“希望在全社会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涵养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真正让家成为遮风挡雨的港湾,而不是暴风雨的源头。”田颂表示。(综合上海高院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