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关乎大民生。槐荫法院每年办理的一万多起案件中,“小案”占据相当比例,但每一件小案背后都可能关涉一个人的命运、一家人的幸福,对当事人来说是百分之百的大事。槐荫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将“互联网+马锡五审判方式”融入每一起案件中,用心用情推动案结事了人和,努力以个案公正汇聚起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
本期案例,看槐荫法院李巧英法官如何释法说理,通过“庭审+调解”模式,圆满化解这起“特殊”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赵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5月购买一套房屋。2022年5月,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通过法院判决离婚,由于案涉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故未进行分割。2022年10月,张某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李某,租期5年,每月租金2000元。赵某主张其对房屋出租不知情、张某无权擅自出租房屋,故将张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张某向其支付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共9个月的房屋租金18000元并要求承租人李某搬离案涉房屋。
开展化解
承办法官在初步审查诉讼请求及证据材料后,发现本案系租赁房屋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承办法官考虑到若以判决方式结案,不仅会提高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可能会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无法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相互指责,且各执一词,谁也不肯让步,坚决要求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进一步了解到案涉房屋为赵某与张某共同财产,张某占有使用并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并不是无权处分,只是房屋出租时赵某在外地工作,赵某的父母知道张某租赁房屋的情况,且房屋出租也是为了给孩子交学费和生活费的支出。本次诉讼系因双方离婚后关系紧张,缺乏沟通导致的。承办法官遂在庭后与双方开展“背靠背”调解。首先向张某释明案涉房屋未做析产,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租赁所获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有权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然后向赵某释明:一方面,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有权进行处分;另一方面,承租人李某作为善意第三人,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赵某无权要求李某搬离案涉房屋;同时张某出租房屋也是为了孩子日常生活支出,双方虽然已经离婚,但孩子是无辜的,希望赵某看在孩子份上,各让一步,调解处理。终于,三方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一致:案涉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房屋租金赵某与张某一人一半,赵某当庭撤回起诉,至此纠纷解决,各方就本案再无争执。法官通过“庭审+调解”的方式,彻底、圆满化解了三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均表示满意。
经验总结
此案案由虽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但实则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承办法官本可以一判了之,但这样不能解决当事人的根本问题。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及时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而且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条文不是冰冷无情,审判工作也不是拘泥于法律的机械适用,李巧英法官将司法公正铭于心、践于行、运于理、合于情,在案件处理时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灵活采用“庭审+调解”结合方式,从情、理、法多角度出发,通过耐心细致的劝导,以缓和的方式消除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尽可能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在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定纷止争中,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