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4】23
父亲多次犯罪入刑,母亲再婚又身患疾病,两人都拒绝抚养残疾的儿子,村委会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二人对孩子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如何判决?本期以案说“典”,请看槐荫区法院张代蕙法官审理的这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案情回顾
小亮系智力一级残疾儿童,不具备表达及照顾自己的基本能力。2013年小亮的父母离婚后,年幼的他跟随父亲孙某生活,近年来,孙某多次犯罪入刑,孙某服刑后,小亮由民政部门委托福利机构代养。孙某刑满释放后无经济来源且居无定所,拒不履行监护职责。村里多次与小亮的父亲孙某及母亲王某沟通,二人均表示无法再履行对小亮的监护职责。为了保障小亮的合法权益,某村委会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撤销小亮父母对其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指定某福利院为小亮的监护人。孙某未陈述。王某称,自己身体状况不是很好,一直在家休养,经常吃药打针,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同意由儿童福利院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儿童福利院称,愿意承担小亮的监护义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是否应当撤销孙某、王某的监护人的资格?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履行对小亮的监护义务。2020年,在孙某被逮捕羁押、王某失联的情况下,小亮由某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临时代养。在孙某出狱及王某出现后,二人均拒绝履行对小亮的监护义务,且二人及小亮的其他近亲属均放弃对小亮的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孙某、王某因自身原因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小亮处于危困状态,村委会要求撤销孙某、王某对小亮的监护人资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儿童福利院系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具备救助和对小亮进行监护的条件,现儿童福利院亦同意担任小亮的监护人,由儿童福利院担任小亮的监护人,有利于其以后的健康成长和权利保护。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孙某、王某为小亮监护人的资格;指定某儿童福利院为小亮的监护人。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让未成年人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监护人职责重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是防范未成年人成长出现困境和问题的第一道屏障。监护人不履职、不尽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能够有效避免被监护人出现监护“真空”的困境,为未成年人成长保驾护航。本案中,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撤销不能履责的监护人监护资格,并考虑被监护人身体情况、家庭情况的特殊性,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赋予某福利院监护人身份,不仅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强调的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学习和教育,保护其免受伤害,而由其他亲属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被撤销资格的监护人,并不因监护人资格被撤销而免除支付抚养费等法定义务,如属应当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情况,其他权利主体可以依法向其追索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