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了预付式游泳卡,还没用完游泳馆就注销了,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还未使用的费用,法院如何判决?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马婉莹法官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张女士为了儿子练习游泳,于2019年8月在某游泳馆购买游泳卡一张并签订协议,约定:付款金额8000元,包括游泳、洗澡等服务200次,有效期三年。后因为疫情、店铺装修等原因,某游泳馆无法提供游泳服务,对顾客作出统一延长服务期限的承诺,但具体延长的时间没有明确说明。2023年3月1日,某游泳馆注销,张女士实际使用80次游泳服务。现张女士将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孙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未使用的费用。孙某辩称,签的合同写的非常明确,有效期是三年,张女士的卡早已到期,不同意退还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某是否应退还张女士卡内未使用次数的费用?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某游泳馆因为张女士提供游泳服务产生纠纷,某游泳馆作为个体工商户,现已注销,张女士主张其经营者孙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孙某提出 “涉案游泳卡已过有效期,费用不予退还” 的抗辩意见,经审查,孙某在庭审中认可因新冠肺炎疫情、店铺装修等原因,涉案游泳馆有部分时间未正常开门营业,对顾客统一延长了服务期限,该情况在张女士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中也得以印证。同时,在微信群聊天中,针对顾客提出的延期要求,孙某称“明天我们会一一给大家联系,没有联系的可继续使用”,张女士并未收到关于游泳卡到期不能继续游泳的通知,且张女士之子在2023年2月又到涉案游泳馆游泳,游泳馆方亦提供了游泳服务。本院认为,涉案游泳馆属于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其在协议中约定的“有效期:三年”属于格式条款,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现孙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涉案游泳馆方原因导致服务期限实际延长,游泳馆方未明确说明具体延长的时间,不可归责于消费者,故本院对孙某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由于涉案游泳馆已经注销,涉案合同亦无法继续履行,张女士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费用。张女士要求孙某退还4000元(8000/200*100),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孙某退还张女士服务费4000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预付式会员制,是指由消费者在商家处办理预存金额的会员卡,商家根据消费者充值的金额大小提供相应的优惠和服务。但由于消费者在未完全享受服务前已支付服务对价,一旦商家在会员有效期内注销,一些消费者将遭受资金损失。消费者通过预付方式充值后,经营者在消费者未消费完毕前停止经营并注销字号,属于在履行期届满前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属于根本违约,经营者应退还消费者未消费的预付款。若卡里有赠送金额,双方未能明确约定赠送金额扣费方式、顺序以及退款计算方式,充值金额与赠送金额应视为按比例同步消费。因充值而赠送的金额,也应按照实际消费比例予以退还。法官建议:消费者应谨慎选择商家,通过平台核查企业主体资质,或请商家出示相关资质证照,保障自身的消费安全。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要求将商家承诺的事项写明在合同中后再签字付款,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妥善保存消费卡,办卡合同、付款凭证、商家盖章的收据等证据,发生纠纷时合理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