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关乎大民生。槐荫法院每年办理的一万多起案件中,“小案”占据相当比例,但每一件小案背后都可能关涉一个人的命运、一家人的幸福,对当事人来说是百分之百的大事。槐荫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将“互联网+马锡五审判方式”融入每一起案件中,用心用情推动案结事了人和,努力以个案公正汇聚起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
本期案例,看槐荫法院李振花法官团队如何审调结合,一次化解互为原被告的四起劳动争议案件。
一案情简介
李某、姜某在某小学幼儿园从事保育员岗位,离职后提起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以及违法辞退的经济赔偿金。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两人与某小学部分期间的劳动关系,以及相应的经济赔偿金。李某、姜某不服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某小学亦不服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互为原被告的四案加深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案件变得更为复杂。
二开展化解
承办法官审理后发现,李某、姜某认为其属于正常提供劳动,后由于幼儿园招生人数下降,两人被违法辞退,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某小学认为,李某、姜某属于每天工作4小时、每半个月发放报酬的非全日制用工并提交相应工资流水,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并称两人系主动离职,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互为原被告的四案案情相似,各方对于用工性质的争议极大,但各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承办法官认为不能一判了之,希望尽量调解促使各方达成均可以接受的一致意见。在第一次开完庭后,为了促进调解,承办法官多次拨打各方当事人、代理人的电话,为双方出具调解方案,经过承办法官近一个月的诚恳沟通、居间调解,最后,原被告均愿意作出让步。在李某、姜某分别作为原告的案件中,达成“两人与某小学不再确认劳动关系,由小学给付2.5万元调解款”的调解意见,由某小学分别作为原告的案件中,达成“本案的纠纷在另案案件中一并解决,本案不予涉及”的调解意见,一次性解决了四起案件。
三经验总结
该四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是否成立“非全日制用工”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由此产生了劳动关系确认以及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金的焦点问题。本案中,法官审调结合,实质化解当事人纠纷。在此,法官提醒,企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要注意把控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计薪标准与发放方式,加强企业管理,规范用工严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