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治理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2019年以来,中共中央连续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确立了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管一切农村工作的制度依据,为提升基层民主制度活力,为补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乡村短板,全面完成乡村振兴,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坚定以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从1980年第一个村民委员会诞生于广西的偏远山寨,到以村民委员会为载体的村民自治成为国家法律制度,直至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四根支柱之一、成为亿万农民群众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实践活动,经历了一个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伟大政治实践之一,也是前无古人的政治实验。村民自治的实践,使我们的农村社会建立起了正常的治理机构,发挥出应有的管理公共事务和办理公益事业的职能,保证了农村社会的正常运转,有效实现了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主权利。随着农村经济社会改革的推进,各地纷纷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基层民主建设模式,基层民主创新实践风起云涌。农村基层民主在发展,中国式民主在发展,农民自治能力不断提升,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成就瞩目。事实已经充分证明,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广泛、真实、管用,是切实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
坚持党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领导。首先,基层民主扎根于基层的有效动员。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成功,基本经验有两条:一是经济上给农民以实惠,二是政治上给农民以民主权利。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农民才有了真正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这是中国基层民主发展的起点。其次,传统农村社会有延续数千年的自我运行逻辑,虽然经历发展带来的变革与转型,与现代性的“民主法治下乡”之间仍有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农村地区相对自我封闭的保守观念、对现代治理认知上的瓶颈以及地区发展落差所造成的信心不足,都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治理的有序性。只有始终坚持党对基层民主建设的领导,将党管农村工作原则贯穿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全过程,夯实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实现乡村治理与党建工作深度融合,才能有效确保治理的合力与方向,确保基层民主建设的实效。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对村级各类组织的领导,全面推行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委会主任,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提高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中党员的比例,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等规定,正是不断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的重要举措,是突破基层民主建设和乡村治理瓶颈的出路所在。
坚持“三治结合”以增强基层民主制度活力。面对目前城镇化进程造成的农村人口外流和农民精英流失,以及农村传统乡土社会中的人情因素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形成的不利影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需在基层党组织的有力领导下,进一步深化自治实践,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创新和丰富民主权利实现形式。依托村民议事会、说事会、恳谈会、听证会等多重形式的协商载体,充分发挥民主协商的优势,并逐步实现协商治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畅通村民的民意反映渠道和沟通渠道,让农民在自治过程中实际感受到民主权利的行使与民主权利的维护。以法治保障和规范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推进乡村治理。针对农村地区法治意识薄弱、人情关系网纷杂、局部宗族势力存在、小微权力形式监督不力等问题,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力度,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进法律援助进村、法律顾问进村,大幅度降低干部群众用法成本,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以德治为引领,优化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治理。利用传统文化和乡风习俗中的合理价值,以规立德,引领基层民主建设。借鉴传统乡土文化中的礼治秩序,形成适合乡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和道德规范,有助于降低基层民主建设的成本。
综上,民主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治理方式。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活力,源于党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源于党领导下的广大农民群众的自我探索和勇于实践,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丰富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随着对民主政治建设规律认知的不断深化,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作为农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有效途径,必然会进一步发挥其中国式民主的制度活力,夯实乡村振兴之基,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