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打工挣几个钱养家糊口的徐某生,在没有任何安全保护措施下,施工方安排徐某生在某工地高空施工,施工作业过程中,徐某生从高空坠落摔伤,致其骨折脱位、腰髓损伤并截瘫等,后经医院司法鉴定为三级伤残,事后徐某生找施工方多次协商,无果;甚至连赔偿主体也弄不明白。万般无奈之下,徐某生只好将山东某集团公司、山东某建筑工程公司、刘某林起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面对弱势群体,本案主审法官闫秋芹依法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不仅查明了赔偿主体,还在诉前调解段就使相关责任各方主动向原告支付赔偿款75万元,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原告徐某生诉称,2021年12月,在没有安全保护措施,也没有安全监督员的情况下,施工方安排原告在济南长清某工地高空施工,施工作业过程中,从高空坠落摔伤,致其骨折脱位、腰髓损伤并截瘫等三被告在给其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经曹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三级伤残。事故造成原告不能打工,生活不能自理,还要子女、配偶护理,给家庭经济造成极大的困难。事后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给予的赔偿数额很低,不能弥补原告的伤害,因此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
这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2023年8月,济南历下法院在诉中调中,山东某集团公司答辩称与涉案工地无任何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徐某生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依据仅是两张照片,称其务工前安全培训场所的墙上挂着“某集团”的字样。该公司辩称其为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有几十家,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原告应举证证明涉案工地建设方的具体名称。原告及其家人称也去涉案工地找过多次,没有人告知建设方的具体名称,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考虑到原告及其家人系外地人员且文化水平不高、代理人为法律援助律师等情况,本案主审法官闫秋芹明确告知该集团公司代理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要求该集团代理人核实涉案工程是否与该集团或该集团的下属公司有关,并要求其提交相关材料。庭后法院也可到甲方核实相关情况,如果经调查建设方确为该集团公司,其答辩意见即为虚假陈述,法院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在法官依法释明后,该集团公司代理人当即表示代理人不能确定,回去向工程部门核实,并提交书面核实材料。之后第二天,该集团公司即提交材料称,涉案项目由其下属的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并提交了该公司的相关材料和联系方式。本案主审法官与建筑工程公司联系后,该公司称将劳务发包给了某劳务管理有限公司,并提交了劳务公司的材料和联系方式。后原告将该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公司追加为被告,之后法院组织了二次鉴定质证。
质证过程中劳务公司提交材料,称涉案劳务系许某峰挂靠该公司并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提交了许某峰的身份资料,原告当即将许某峰追加为被告。至此,原告方赔偿主体确定。主审法官向劳务公司代理人讲清挂靠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后劳务公司即给挂靠人施加压力,日前,各方主动共计向原告支付赔偿款75万元,原告随即撤回了鉴定申请并撤回起诉。
本案主审法官闫秋芹案后特别提醒,提供劳务者受害不同于劳动关系中的受害,受害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无法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且受伤者一般自身经济条件较差,如果再无法确定赔偿主体,必然给务工者的生活带来较大的困难。对于此类社会弱势群体案件,如果严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会带来权益的失衡。本案依法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既是能动履职的本来之意,也是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