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客观要件来看,区分海外代购行为与走私犯罪行为的关键在于:代购商品过程中是否偷逃了税款,以及主观上是否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
就数额来看,行为人通过瞒报的方式,携带手表、化妆品等奢侈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经核定超过10万元即入刑。
如曾经著名的“空姐代购案”,空姐李某多次携带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逃税113万余元,被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若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则予以行政处罚。
如王某某在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携带23双鞋子用于日后销售而未向海关申报,经核定应缴税款1万余元,构成走私行为,相关物品予以没收。
就主观故意而言,若未藏匿伪装,物品系自用或馈赠亲友,且无走私牟利目的,一般不轻易启动刑事程序,主要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理。因此,只要代购人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便不会有被认定为走私的风险。
消费者享受“海外购物”的便利与优惠的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律及海关的相关规定购买、申报境外商品,避免贪图小利而酿成大错。对于“海外代购”,要谨慎选择代购商家,下单时仔细核对产品信息,同时注意个人信息保护,防范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