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已生效的租赁合同体现了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承租人在签约前理应对租赁房屋的相关情况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因此,承租人已明知或应当知道产证面积或实际面积与约定的租赁面积不一致的,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再以房屋产证面积或实际面积小于约定的租赁面积为由要求减付租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另外,考虑到有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还包含产证面积之外的公摊面积,或,当事人之间通过约定较大租赁面积而涵盖物业管理费等特殊情形,双方在具体合同项下约定较大租赁面积也具有其合理性。
特别是承租人已实际长期使用租赁房屋并按约支付租金等情形下,更加印证租赁合同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再以约定的租赁面积与实际情况不符为由要求调整租金标准,有违诚信原则。
即使承租人主张系基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租赁合同,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也应满足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如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并证明满足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表意人因误解而为意思表示;
❖表意人的误解须为重大误解。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