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地受伤,经法院诉讼被依法赔付后,因病情恶化又继续治疗,产生新的必要治疗费用该怎么办?本期以案说“典”,请看槐荫区法院滕月法官审理的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赵某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在某工地摔伤。后赵某将项目发包人某置业公司、项目总承办方甲公司和雇用自己具体施工的乙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共同承担侵权责任。2023年8月,法院认定赵某、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过错,依法判决赵某、甲公司、乙公司分别承担30%、20%、50%的责任。判决生效后,赵某因病情恶化,需要继续治疗,后续又花费20万元。2024年11月,赵某再次将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两被告仍按原判决比例赔付后续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被告认为,原告对此阶段的医疗费用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与甲公司、乙公司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事实清楚,三被告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比例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对于赵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后续治疗期间产生的各项损失,应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按照生效判决所认定的20%、5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赵某主张的医疗费均有住院病历、发票以及收费明细予以证实,法院予以采信,赵某住院病历中的各项检查项目均系患者住院所需,对其产生的必要医疗费予以认定。赵某主张驻院期间营养费及驻院伙食补助费,均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赵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一级伤残,其定残前的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已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其在本案中主张定残后的误工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原判决比例赔付赵某上述费用。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后续治疗费,是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后续治疗费的赔偿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后续治疗必须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二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于后续治疗费产生的数额,受害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认定后续治疗费的数额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后续治疗已结束,此时可依照医院单据、相关票据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二是受害人仍处在治疗过程中,后续治疗费用无法确定时,受害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也可以举证证明后续治疗必然发生,将必然发生的治疗费用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起主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