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已经不足以覆盖子女生活所需时,子女是否可以请求对方增加抚养费?本期以案说“典”,请看槐荫法院赵洪彬法官审理的这起抚养费纠纷。
案情回顾
杨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0年育有一女小吴,后二人于2013年协议离婚。小吴跟随母亲杨某共同生活。2014年7月,小吴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向其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其成年为止,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自2014年9月起每月支付小吴抚养费450元至小吴独立生活时止。现小吴称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每月450元已不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故将吴某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吴某增加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吴某辩称,其一个月不到5000元工资,仅认可450元抚养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需支付的抚养费是否应该增加?
法院审理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父或母支付抚养费。本案中,经法院判决吴某向小吴支付抚养费450元至今已过十年,本地的经济水平、物价情况均有变化,小吴本人随着年龄增长其每月的经济支出也确有增加,对小吴诉至本院要求吴某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抚养费的数额应综合考虑小吴的实际需要、本地的经济水平,吴某的经济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予以确定。据此,本院酌定由吴某自2024年6月起每月支付小吴抚养费1200元,至小吴年满18周岁止。对小吴超出范围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某于2024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小吴抚养费1200元直至小吴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法官说法抚养费具有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生存权利的基本功能,决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不能以双方间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而就此固定。从开始给付抚养费到客观上无须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常常会经历比较长的时间跨度。社会经济条件和子女对教育、医疗等的需求变化,都可能导致先前确定的抚养费金额甚至期限不足以覆盖子女的现实需求。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子女在合理范围内向父母主张增加给付或继续给付抚养费。尤其是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水平不足以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时,必须允许子女向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请求。这也是父母共同对子女承担抚养责任的要求。当然,子女提出的抚养费请求必须合理,如果其请求的数额已经明显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围,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