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明绵延5000多年,积淀了丰富的法律思想,流传下浩如烟海的法律典籍,成为我们今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文化资源。汲取传统法律思想的智慧,一个前提是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态、性质、内涵等形成更为深刻的认识。
经过长期积累,我国学者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已经取得不少成果。不过,在对我国古代法乃至中华法系的认识上仍然存在一些误读。比如,一些研究我国古代法律史的学者认为,我国古代法是一种“律令体制”,即把我国古代法归纳为“律”和“令”两种法典形式。“律”“令”都属于“公法”,“律”即刑律,“令”是对“律”的延伸、补充和细化。对“律令法”进行研究十分必要,但不能将我国古代法仅仅归纳为“律令体制”“律令法系”,“律令”并不能准确完整表达传统中华法系的丰富内涵和特质。我国古代法除形成“律令体制”外,还包括礼典、大量的礼俗习惯法等。这些规范习俗被不少学者称为“礼法”,并认为由此形成了“礼法之治”。
礼典是指由朝廷编纂、颁布的礼仪大典。早期研究者中曾有人认为:“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意思是说中国古代的礼典,也要纳入法律的范畴内。汉代就有《傍章》作为礼典,唐代《大唐开元礼》集礼典之大成,是后世礼典之典范。作为典章制度,礼典也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并蕴含着一定道德规范。同时,几乎历朝历代都会修订法律。律典是由历代朝廷编纂、颁布的正式法典。律典以其刚性规则规范人们的行为,维系官僚系统运行,保障社会秩序。《唐律疏议》是传统律典的代表作。此外,还存在大量礼俗习惯法,主要是指以礼义为旨归、以礼俗为基础的乡规民约、家法族规、村规寨规、行规会规等,这些“礼法”规范着民间经济、社会活动和生活日用的方方面面。
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社会偏重刑律,而民事法律不发达。实际上,只要存在民间活动,相应的规范就会存在,只是在不同法律文化中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我国古代存在大量礼俗习惯法,其特征是将礼义内容扎根社会土壤,深入百姓心田,成为一种生活的常理、常情、常识,并一代代口耳相传。我国古代的民事关系基本上依赖这样的礼法来加以规范和调整。尽管朝代不断更替,但民间物和债的关系、婚丧嫁娶和祖宗血脉、财产的承继关系都可以维系而不乱。
我国古代“礼法之治”的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夏商周三代之时,夏有“夏礼”“禹刑”,商有“殷礼”“汤刑”,周有“周礼”“九刑”。这一时期可以说是礼法体系的初创阶段。春秋战国至秦代,礼刑分离,也是“律令”发轫时期。汉承秦制,又在法制领域向“礼”回归。同时,礼典和民间礼俗习惯法都有所发展。不同规范形式有其各自作用领域,并不是只有“律令”在起作用,仅靠“律令”也无法包容所有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古代法逐步形成礼典、律典、礼俗习惯法共同发挥作用的模式,其中的礼典、律典到唐代日益成熟。这样就形成以礼率律、律外有礼,礼典、律典、礼俗习惯法三者相辅相成的治理格局。
我国古代“礼法”是一个内容复杂的综合体系。从法律形式上说,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典法和非法典法、中央法和地方法;从法的层级上说,有结构严密、条文繁复的礼典,有体例完整、疏而不漏的“正律”,有大量的以礼俗为中心的成文和不成文的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对于“礼法”一词的理解也是见仁见智。有学者认为,“礼法”是一个法哲学范畴,也是一个治理概念。“礼法之治”这样一种治理模式,既发挥法律刚性规范功能,又发挥礼仪和道德的教化作用,同时尊重民间事务自理自治习惯,体现了中国法律文化的特色,也彰显出传统社会治理的特有智慧。
我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和治国理论有自己的范畴、逻辑体系和发展规律。学者在研究中需要注意这些内容,避免简单以现代的概念和范畴来加以裁剪、比附,努力使研究更为全面准确。我们要增强文化自信,继续在传统法律文化这个园地中辛勤耕耘,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更多智力支持。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