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我们在调查一起充当涉恶团伙成员“保护伞”问题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现审查调查对象——湘东镇安全办原主任汤某在供述涉及某工程的经济往来的时候,支支吾吾、遮遮掩掩。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我们经讨论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深挖细查。
为了查清事实原委,我们立即对涉及该工程的李某、肖某进行深入调查了解。
原来,李某与肖某承包了某村公墓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李某为了尽快收到工程进度款,送了5000元给汤某。可是当我们与汤某核实的时候,汤某矢口否认收了好处费。这让我们很意外,一个说送了,一个说没收,其中必有人在说谎。
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对于这条问题线索,来不得丝毫马虎。随后,我们分别拨通了李某与肖某的电话。
“你好,这里是湘东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汤某说没有收过5000元钱,这是怎么回事?”
“哦,忘记跟您报告了,汤某并没有收,后来他把钱退给了肖某,我并不知情,请您谅解。”没想到,电话那头的李某竟然改口了。
之后,我又打电话给肖某进行核实,他也说这钱已经退给他了。
三人所述相互印证,看起来毫无破绽。然而,我们知道,前后截然相反的表述,这之间很可能有刻意隐瞒的真相,但我们难以进一步取得证据。我们决定找来李某,当面和他聊聊。
“之前在我们核查过程中向你了解是否和汤某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你说存在,现在又改口说不存在,希望你认真回想这件事。你作为一名党员,组织找你核实有关情况时应当如实陈述,如果作伪证或串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听了我的这席话,李某沉默了。我们适时地讲述发生在李某身边的类似案例,再通过讲纪律、讲政策,李某终于承认与汤某串供一事。原来,汤某在得知有人举报他收了钱之后,就找到李某、肖某二人串供,交代他们在组织找谈话的时候,千万不能讲实话。
每一个谎言的背后,都藏着一个小心机。汤某一直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在组织对他谈话的时候保持“不说、不主动说、不说严重问题”,与当事人对好口供,组织就拿他没有办法,时间久了,就能蒙混过关。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他们精心编造的谎言被一一戳穿。当汤某看到大量的事实证据、证人证言、甚至违纪的时间地点、违纪内容准确无误时,他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不但交代收受了5000元好处费,还交代了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事实。
串供问题不是个例,很多案件查办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这种现象。对此,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己发现问题的能力,不放过案件查办过程中的任何疑点,以此破除涉案人员的侥幸心理,突破心理防线,促其主动、真实、客观地供述违纪违法事实,确保案件查办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