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男,中共党员,某省某市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3年以来,应该市某集团(民营企业)董事长陈某某的邀请,刘某多次到陈某某公司食堂的内部餐厅(仅供公司高层领导招待客人使用),接受陈某某安排的宴请。
分歧意见
该案中,对刘某的行为属于违纪没有不同意见,但对其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某公司食堂的内部餐厅仅供公司高层领导招待客人使用,公司其他员工无法使用,因此该餐厅具有私人会所性质,对刘某的行为应按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定性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内部餐厅能否认定为私人会所,执纪实践中还存在争议,鉴于刘某系某市领导,陈某某在该市从事经营活动,两人存在管理上的隶属关系,对刘某的行为可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
分析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各级党组织一直将党员领导干部吃喝问题作为“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予以查处。而且,在查办相关违纪案件过程中,发现许多党员领导干部经常在会所性质的私密场所搞吃喝聚会,滋生出许多腐败问题。
2013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作出“不出入私人会所”的承诺。2014年5月,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出入私人会所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出入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2014年10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所称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再次强调,“必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要求,“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紧盯老问题,关注新动向,坚决防止反弹回潮”。
前述案例中,刘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仍然我行我素,不收敛、不收手,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的宴请,其行为已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应给予纪律处分。单位食堂本身虽具有不向公众开放、只对特定人(单位员工)开放的特性,但不能简单认定为私人会所;食堂内部餐厅虽然仅供少数领导使用,也可能是出于工作考虑,且案例中并未提及该餐厅属于高档、豪华场所,难以认定为是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因此,我们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更为恰当。
执纪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第一,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中央之所以下大力气狠抓私人会所歪风,关键就在于私人会所比较隐蔽,党员领导干部本身应自觉主动接受组织和人民监督,但在这些隐蔽场所参加聚会极易滋生各类腐败问题,比如公款吃喝、权钱交易等。因此,要处理好此类案件,必须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既不是一个简单的出入场所问题,也不是一个简单的吃喝问题。在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狠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和反对“四风”问题的新形势下,这个问题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必须严厉惩治,越往后执纪越严。
第二,要准确把握私人会所的界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中所称的私人会所,是指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者不对外公开经营、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特定人员开放的高档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但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尤其是在中央持续保持正风反腐的高压态势之下,很多私营企业主为了方便党员领导干部规避党规党纪要求,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的“后顾之忧”,花尽心思、想方设法不断变换私人会所的名称和外在形式,由此出现了一些变相的、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接待场所。对党员领导干部出入此类场所吃喝聚会的行为,应认定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同时,也要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认为只要不对外经营、不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就是私人会所。
第三,要准确把握出入私人会所的“违规性”。不是所有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都属于违纪,比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因工作需要出入私人会所。因此,要稳妥处理此类案件,必须把握行为的“违规性”。具体而言,要综合分析和谁一起去、去的目的是什么、在会所做什么等情况。另外,在私人会所接受宴请或者进行其他健身娱乐活动,可以仅认定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但是如果在私人会所内赌博、嫖娼,或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等非组织活动等,则不仅要认定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还要对其他违纪行为进行认定。
第四,要准确适用党纪条规。对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两者虽然在纪律处分档次上相同,但适用党纪条规不同。对发生在或持续到2016年1月1日《党纪处分条例》施行以后的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应适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规定处理;难以认定为私人会所的,可根据不同情况适用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规定处理。对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因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中未明确规定对“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的处理,只能根据具体案情,区分不同情况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第八十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第八十二条(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