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猪盘”类电信诈骗是近年来电信诈骗高发案件类型,“寻猪,养猪,杀猪”是此类型犯罪分子作案的通常步骤。顾名思义,第一步,犯罪分子会通过网络寻找有利于接近被害人的机会,完成“寻猪”;第二步,当犯罪分子与被害人建立联系之后,犯罪分子会利用事前包装好的“高价值”人设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甚至建立感情,达成“养猪”;第三步,犯罪分子见时机成熟后,会假装不经意地向被害人透露某个能赚钱的手机应用或网站,诱惑被害人“入金”,并在后台操控使被害人小额盈利,当被害人经不住诱惑大额“入金”时,犯罪分子完成“杀猪”。
近日,槐荫法院刑事审判庭金承启法官审理了一起境外“杀猪盘”电信诈骗案。结合这起案件,一起来了解刑法对诈骗罪的相关规定以及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案情回顾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麒作为电诈集团业务员,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阿麒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应减轻处罚。最终,槐荫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阿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没收阿麒的违法所得三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阿麒等业务员在头目阿波的指挥下一步步地诱骗被害人至电诈集团设立的虚假金融理财网站“入金”,共致8名被害人损失380万元。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阿麒与头目阿波、其他业务员系共同犯罪,对共同犯罪期间所诈骗的380万元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对阿麒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阿麒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三万元。
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呈现新变化、新特点:
一是境外诈骗集团垄断化
零散、点状式的独立诈骗团伙开始向以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为幌子的超大犯罪集团转变。
二是犯罪形式复合化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滋生蔓延,犯罪链条进一步加长,犯罪形式相互交织。
三是黑灰产犯罪境外化
犯罪链条逐步向境外转移,或在境内大量使用境外通讯工具以及服务器设在境外的资金交易平台。
四是技术对抗升级化
一些本身有正当用途的网络技术(如AI换脸)在实践中被用于违法犯罪。
一是
不轻信
要保持头脑清醒,寻求正规求职就业途径,不信“漏洞”、“捷径”。
二是
不贪利
有投资理财需要时应通过正规机构向专业人士咨询相关信息,不走“歪门邪道”。
三是
不点击
拒绝任何来路不明的网页链接、二维码、APP应用等。
四是
不泄露
妥善保管好个人及家人的信息。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