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宋女士于 2020 年12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蔬菜分装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作内容及工资构成,被告给宋女士发放了工装等劳保物品,并约定了固定的工作地点。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宋女士在工作过程中,因地上湿滑,摔伤右膝关节。
诉前调解
槐荫法院收案后,指派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谢新杰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向公司释法明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支付费用。公司负责人说,由于企业效益不好,总想等企业业绩有起色之后再给员工缴纳保险,没想到出了问题,目前实在是无力支付如此高额的赔偿,希望调解员能与宋女士协商分期付款。而后调解员与宋女士联系,告知宋女士,工伤维权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做劳动能力鉴定,再根据伤残等级计算赔偿金额。然后调解员又向宋女士转述公司的困难和赔偿的决心,宋女士考虑到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等待期过长,并且公司承诺可以分期支付的话,从现在起按月向其支付赔偿金,当月打款。宋女士考虑到分期付款的不确定性过大,仍然顾虑重重,最终本次调解还是未能完成。调解员向刘法官汇报了调解进度后,刘法官提出,若宋女士觉得分期付款不确定性过高,可以与其协商酌情减少赔付金额,与公司协商一次性付款。调解员深受启发,立刻与宋女士和公司联系,这次联系十分顺利,双方一拍即合,酌情减少赔付金额,七日内一次性付款,本次纠纷最终解决完毕。
多元解纷
工伤赔偿,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本人(工伤员工本人)或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属于单位违法未办理社保,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就该由用人单位来按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以下项目该由工伤保险来承担赔偿: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陪护人员交通费及食宿费等,康复治疗费以及辅助器械费等,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