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与篮球、羽毛球等体育活动过程中难免出现磕磕碰碰甚至意外受伤,那么打球时一方受伤,能否要求其他参与者赔偿呢?本期以案说“典”,一起看槐荫法院黄海燕法官审理的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王某和张某自愿组队与其他人员进行羽毛球双打运动。当张某在后排接打对方场地来球、向对方场地回球时,站在前排的王某因回头看球况,导致张某的回球击中王某右眼,造成王某右眼受伤,王某到医院进行就诊治疗,经诊断为右眼挫伤,瞳孔移位、视网膜震荡、黄斑水肿萎缩等。王某主张张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伤害,故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张某辩称,羽毛球作为一种对抗性的体育竞技活动,该类项目的体育爱好者对自身健康状况及此项运动可能产生的受伤风险,应该有所认知和预见,原告自愿参与到运动中,应为“自甘风险”行为;且被告在回球中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因素,回球动作不违反打羽毛球的运动规则;原告受伤是因为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行回头导致,责任应当自负。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应否对王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王某作为羽毛球运动爱好者,对于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其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王某虽主张张某存在重大过失,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该主张,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对王某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自甘风险”,即受害人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实践中,自甘风险的情形很多,尤其是在体育活动中较为典型。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之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其中,对于风险程度的判断标准,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一个理性人能够判断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则认定此文体活动具有一定风险。
本案中,羽毛球运动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和风险性,一般人能预见参与该运动有受伤的危险性,参与者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原告作为成年人和羽毛球爱好者,应当具有此常识,其自愿参与羽毛球双打,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而其他参加者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对损害后果担责。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被告存在重大过失”,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