蟑螂绰号“小强”,不少人对它避之不及、谈之色变,但因为“小强”对簿公堂,你听说过吗?
近日,钢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委托房屋中介租住被告曹某房屋一套,并签订租房合同,张某按约支付租金及押金,曹某交付房屋。
入住后,张某发现房屋内有大量蟑螂,立即向曹某反映,但曹某仅回复可能是通过下水管道进入的,未进行处理。之后几天,张某自行购买蟑螂药进行灭杀,但效果甚微,年幼孩子亦有多处被咬伤。张某心疼不已,多次通过中介联系曹某协商退房,但曹某拒不同意,并以合同未到期,终止合同房租及押金概不退还为由,拒接退租。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曹某退还租金及押金。
钢城区法院认为,张某租房是以居住使用为目的,曹某事先明知案涉房屋内有大量蟑螂,却未告知房屋存在使用瑕疵,事后接到反映亦未及时处理,无法给租户提供安全宜居的居住环境。案涉房屋内的蟑螂问题危及居住人的身体健康,影响张某正常居住使用,无法实现约定用途,张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遂在扣除张某占有期间使用费后,判令曹某返还剩余房屋租赁费及房屋押金。一审判决后,曹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是现代经济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一种经济活动,它可以在自然人、法人之间通过互相调剂,充分发挥房屋的使用功能,最大限度地使用其价值。在房屋租赁行为中,当事人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发生类似本案情形,承租人应当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举证租赁物危害自身健康的程度达到一般生活经验及普通人认识标准,依法提起诉讼行使法定解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